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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
孕期女职工权益
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以“恶意调岗”
达到辞退女职工目的案件
时有发生
这种做法
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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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调岗被劝退仲裁调解重返岗,宁夏李某某孕期被劝退仲裁维权案
李某某于2017年3月入职宁夏某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岗位系办公室文员。2018年11月,李某某因怀孕向单位请了两周保胎假,休完假后正常复岗工作。
2019年1月22日,单位以李某某工作表现不符合岗位职责为由,将其调到销售岗位。李某某不同意,认为以目前自身情况无法完成销售任务。公司以李某某不服从管理为由,要求她递交辞职报告。
1月24日,李某某来到银川市总工会职工(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系该公司负责人核实情况,并告知其违反了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该公司负责人态度强硬,称劝退不是辞退,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面对这种情况,法律援助工作站为李某某指派了律师,代写了劳动仲裁申请书,递交到银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用人单位收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通知后,考虑到如果败诉将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司负责人主动要求调解。
2019年3月12日,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进行庭前调解。经调解,用人单位同意不予辞退,李某某返回原岗位,安排每日一定时间的工间休息,并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将两周保胎假计入产假,补发此前扣发的两周工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恶意调岗”侵犯孕期女职工权益的案件。用人单位出于规避法律的故意,无视劳动合同的约定,将怀孕女职工调整到相对繁重的工作岗位,然后以女职工不服从调整或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为由“劝退”,达到辞退女职工的目的。
这种做法侵犯了女职工的生育权利,在现实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明确规定了孕期调岗的情形,即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这种从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角度出发的调岗,需要有医疗机构的医学证明,并且征得女职工同意,安排职级、待遇相当的职位。
李某某在被强迫调整岗位后及时向工会投诉,市总工会采取“仲裁+工会” 为职工提供法律授助的维权模式,一方面向用人单位核实情况进行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向女职工提供法律授助,申请劳动仲裁,促成调解,最大限度维护女职工权益。
来源:中国共产党员新闻网审核:任继霞
东城区妇联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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